崇左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使本市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崇左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人为本、依靠科技、全社会共同抵御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地震现场监测、地震发展趋势分析预报判断、灾害评估、危房鉴定和科学考察等由自治区地震局会同有关方面进行。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按权限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指示,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崇左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服从大局。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崇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实施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时,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1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崇左军分区司令员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部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民政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地震局局长
成 员:武警崇左市支队,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局、粮食局、外事办、法制办、供电局,崇左红十字会,崇左火车站,广西电信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联通公司崇左分公司,崇左市无线电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1.2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研究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统一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崇左军分区和武警崇左市支队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和其他各类抢险救灾力量的行动;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及时了解掌握震情、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协调跨县(市、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2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崇左市地震局。
2.2.1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协调秘书、信息联络、新闻发布、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2.2.2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编发《震情简报》;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方案及措施建议;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地震应急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通稿;起草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通报,负责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派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协助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时,根据需要经崇左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副市长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与救灾工作。
2.3.1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副市长
副指挥长:自治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队长
崇左军分区参谋长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地震局副局长
相关县(市、区)分管领导
成 员:武警崇左市支队,市经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外事办、供电局,崇左红十字会,广西电信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联通公司崇左分公司,崇左市无线电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2.3.2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协助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与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现场的震情、灾情,研究确定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方案;指挥地震现场抗震救援工作,协调派遣抢险救灾队伍和其他各类现场抢险救灾力量的行动;安置和慰问灾民;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现场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时,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与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现场的震情、灾情,研究确定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方案;指挥地震现场抗震救援工作,协调派遗抢险救灾队伍和其他各类现场抢险救灾力量的行动;安置和慰问灾民;解决抗震救灾中现场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4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是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现场指挥部所在地。
2.4.1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成员根据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组成。视情况和应急需要,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秘书协调组、信息联络、震情灾情组、现场救援组、灾民安置与慰问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通讯保障组等现场工作组。
2.4.2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灾区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掌握现场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震现场的震情灾情和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灾民安置与慰问、救灾工作方案及措施建议;按有关规定,审核有关新闻通稿;承担崇左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市地震局利用辖区内群测群防网、专业地震台站(含水库诱发地震监测台网),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3.2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自治区地震局短期地震预测的震情通报,市地震局组织震情相关跟踪工作,做好地震应急准备。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预报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工作部门保持与上级地震部门的联络畅通,随时掌握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按规定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局依托自治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开展预警工作。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依据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灾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即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即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即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4.2预警发布
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进行预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发布我市地震短期预警的情况下,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地震局的建议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的解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另外,对于发生在我市4.5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见附录9.1。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启动以上各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决定权在自治区人民政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崇左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我市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到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乡镇村了解收集震害信息,汇总上报崇左市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同时直接上报自治区地震局。
崇左市地震局应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并将灾情发展动态,按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崇左市地震灾情速报程序见附录9.2,传真格式见附录9.3。
4.2.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我市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
市民政、公安、安全监督、交通、水利、建规、市政、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动态,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侨胞、港澳台胞或外国人,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3现场指挥部的信息处理与共享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要求,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一道迅速深入了解震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市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9.4。
4.2.5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通信,利用有线、移动等通信方式,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 I级、Ⅱ级响应
按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直接进入程序,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4.3.2 Ⅲ级响应
我市人民政府是领导地震应急工作Ⅲ级响应的主体。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我市地震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1)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崇左军分区和武警崇左市支队领导机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后,立即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全市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职责;市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请求支援。
第二,协调崇左军分区和武警崇左市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的县(市、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四,派出市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协助自治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按相关规定向主要媒体发布震情和灾情,做好抗震救灾的正面宣传。
第六,派出以分管副市长为指挥长的地震现场指挥部,对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第七,部署灾民安置和生活保障、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八,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实施跨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九,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派出慰问团。
4.3.4 Ⅳ级响应
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领导地震应急工作Ⅳ级响应的主体。由灾区所在各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县(市、区)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所在各县(市、区)地震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
(1)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部署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崇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职责;市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向自治区地震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视情况向自治区地震局提出支援请求。
第二,视情况协调崇左军分区和武警崇左市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四,派出现场应急工作队协助自治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按规定向主要媒体发布震情和灾情。
第六,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现场了解灾区开展抗震救灾的情况,对灾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慰问灾民。
第七,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全市社会各界呼吁援助。
第八,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实施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第九,视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派出慰问团。
4.4现场指挥部的响应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
4.4.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派出分管副市长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的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任副指挥长,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的各工作组参加现场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指挥长的指示,承办下列事项:
第一,秘书协调组,负责协调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开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并启动工作;处理现场指挥部日常文秘和事务工作,传达上级命令指示,协调现场各工作组的工作等。
第二,信息联络组,收集汇总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指挥部;掌握与各方面的联络方式方法,保证现场指挥畅通,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震情灾情组,运用各种有效渠道收集、掌握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为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预警等。
第四,现场救援组,按指挥部的任务区分,按照现场救援的原则展开以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为主的现场救援工作。
第五,灾民安置与慰问组,组织开设临时灾民安置点,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安排灾民生活。
第六,后勤保障组,做好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和生活保障;保障现场指挥部安全;实施有效的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抗震救灾的需要。
第七,宣传组,根据统一的宣传口径,及时做好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宣传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提高公众识别地震谣言、鉴别宏观异常现象、紧急避险的能力,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正面宣传抗震救灾的成绩。
第八,通讯保障组,开设应急通信网络,保证现场各组之间、地震现场与后方指挥部之间等的通讯通畅。
4.4.2发生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以副市长为指挥长的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履行职责;市有关部门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指挥长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现场震情、灾情。请求现场支援事项。
第二,协调部队等现场救援力量组织重点针对人员的抢险救灾。根据现场实际分配抢险救灾任务,划分责任区。
第三,组织灾民安置、慰问,伤员的救治等。
第四,掌握震情监测情况,及时发出现场预警。
第五,根据需要决定按程序实施现场交通管理,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正常有序展开。
第六,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按相关规定向主要媒体发布震情和灾情、作好抗震救灾正面宣传。
4.5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地震灾区各县(市、区)上报的有关信息,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受灾区的需要和本级所掌握的各类救援力量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地震灾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紧急防御措施,紧急疏散居民。在安全地带搭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或选择安全住所暂避。在危险未解除前,劝阻灾区群众不要轻易进入受损房屋内居住,以免发生危险。
(4)市建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工作。市安监局组织专业人员查明次生灾害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5)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视情况按有关要求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行动的需要。
(6)市民政部门估计灾民应急救助的需求,做好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市其他业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调集力量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设施。
4.6指挥与协调
应对Ⅰ级、Ⅱ级、Ⅲ级地震灾害事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下,应对地震灾害事件。应对Ⅳ级地震灾害事件,在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紧急支援下,应对地震灾害事件。
4.6.1现场指挥部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
地震灾害现场各类信息的汇总、上报和传达。
划分救援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协调解决灾民疏散、安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制订救援物资分配方案。
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消除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
协调解决建筑物安全鉴定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4.6.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现场工作原则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到达灾害现场后,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
按照现场指挥部划定的责任区,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接受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或撤离的安排。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到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紧急支援职能和部门分工
4.7.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
组 长:崇左军分区负责人
成员单位:崇左军分区、武警崇左市支队等
主要应急措施: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崇左军分区、武警崇左市支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地震局组织调动地震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搜索、抢救被压埋人员。
4.7.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组 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卫生局、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应急措施: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保障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等。
发改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7.3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 长:市交通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交通局、公路局、铁路部门等
主要应急措施:交通局、公路局、铁道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等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7.4通讯保障组
组 长:广西电信公司崇左分公司负责人
成员单位:广西电信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联通公司崇左分公司等
主要应急措施:广西电信公司崇左分公司、广西移动通信公
司崇左分公司、广西联通公司崇左分公司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
信设施,保证地震应急通信畅通;配备市地震应急分指挥部要求
的其他通讯设备。经批准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7.5电力保障组
组 长:市供电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供电局、水利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组织、协调、督促灾区所在地与电力有关的部门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7.6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经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经委、发改委、粮食局等
主要应急措施:市经委组织调配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发展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4.7.7灾民安置组
组 长:市民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应急措施: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与灾区当地政府共同协商妥善解决好灾民的衣、食、住问题,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4.7.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
组 长:市建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建委、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
主要应急措施: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电、供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4.7.9维护社会治安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公安局、武警支队
主要应急措施:公安局、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7.10重要目标警卫组
组 长:市武警支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武警支队
主要应急措施: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7.11消防组
组 长: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应急措施:公安消防支队组成抢险队伍,并根据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由组长决定,适时启动公安消防部队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4.7.12次生灾害防御组
组 长:市发改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发改委、水电局、建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供电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主要应急措施: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促指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公安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易燃、易爆等危险物的管理,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局、建委等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环境保护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规委、水利局、交通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4.7.13地震监测组
组 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地震局、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
主要应急措施:市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的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的工作。协助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分析处理地震序列,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经过充分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7.14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 长:市地震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地震局、建委、民政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
主要应急措施: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组织与管理。配合自治区地震局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7.15应急资金组
组 长:市财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财政局、民政局
主要应急措施: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4.7.16呼吁和接受外援组
组 长:市外事侨务办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外事侨务办、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对台办,市红十字会
主要应急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等提供援助。接受、安排国际社会和境外人士提供的紧急援助。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4.7.17宣传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地震局、广电局、市各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应急措施:市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审查和组织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会,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和灾情等有关信息。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发布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拟定的新闻报道方案和确定发布的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崇左市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见附录9.5。
4.7.18涉外事务组
组 长: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单位:外事侨务办公室、商务局、市旅游局
主要应急措施:涉外事务由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市对应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涉外工作。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震损建筑物安全鉴定: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要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或震损建筑物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安全鉴定。
危险品处理:要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现场安全监视:现场指挥部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或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人民政府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援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0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对因救灾需要临时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5.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发动和接收发放社会各界的捐赠。
崇左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5.3保险
各级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查勘、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由市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部门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各通信公司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组织协调灾区各通信公司派出人员进行抢修和恢复受损通信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建立各级政府抗击自然灾害救援资源共享体系。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6.2.3交通运输保障
|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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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 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地方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及武警部队 |
邻省地震救援队 |
|
工程抢险 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抢险队伍 |
|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队伍 |
消防部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
|
医疗救护 队伍 |
当地的 急救医疗队伍 |
当地医院的 后备医疗队伍 |
附近军队医疗队伍 |
|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
自治区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中国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邻省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
|
建筑物 安全鉴定 队伍 |
自治区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中国地震局和 建设部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邻省地震局和 建设厅建筑物安全 鉴定队伍 |
铁路、交通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公路、港口等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市供电局组织、协调、督促灾区所在地与电力有关的部门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委、自来水公司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等。
崇左市红十字会协助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治安保障
武警崇左市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崇左市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市粮食局调用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市经委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对确需调用国库战略储备物资用于救灾的,按有关审批程序申请。
市民政局调配应急帐蓬等救济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崇左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地震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崇左红十字会视灾害程度发出救灾呼吁和开展社会募捐活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规定,接受、处理和分配境外红十字会及有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提供的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
6.2.13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常驻记者到现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外事主管部门同意。采访期间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服从现场执法人员的管理。上述人员在梧期间,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市外事办、凭祥海关对国外申请来梧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以及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依法作特殊处理,简化手续,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梧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崇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技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我市依托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平台并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趋势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地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7.2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监测
当发生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市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应急工作。
7.3平息地震谣言
当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地震部门应派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7.4应急戒备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加强值班,保证与自治区地震局的联络畅通,及时了解地震信息,对宏观异常及时上报与核实;按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的要求,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适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崇左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报崇左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崇左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崇左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为适应地震应急机构的需要,应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暂定为3年。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崇左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崇左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崇政发[2003]12号)同时废止。
9.附录
9.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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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
重 大 地震灾害 |
50—300人 |
|
6.5—7.0级 |
|
较 大 地震灾害 |
20—50人 |
|
6.0—6.5级 |
|
一 般 地震灾害 |
20人以下 |
|
4.5—6.0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