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文综罚字〔2026〕2号
当事人:江州区新王朝酒店(韦南飞)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402MA5LWQR37G
经营者:韦南飞
经营场所: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卢江街北面公路边
2025年12月3日22时39分,崇左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执法人员谢建福(执法证号20140021016)、陈江平(执法证号20140021059)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权利义务后,对位于上述地址的江州区新王朝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设有5个包厢,其中(名就厅、荣华厅)2个包厢内有消费者正在使用点歌系统唱歌。该场所未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2台点歌主机等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6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2025年4月16日起在5个包厢增设点歌系统等设备,变更为提供KTV娱乐兼餐饮服务,但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属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因无完整营业额记录,2025年12月3日22时39分查实的消费金额玖佰叁拾元整(¥930.00元)认定为本案的违法所得。经营者韦南飞系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韦南飞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经营者韦南飞给予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本机关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叁拾元整(¥930.00元);
2.责令关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的部分(即5个KTV包厢的娱乐经营项目);
3.对经营者韦南飞处以限制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缴纳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崇左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2026年2月2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翻译中
翻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