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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桂龙网-左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7 | |||||
|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规定,外商在广西投资举办的企业,按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分别享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按区域划分 (1) 在广西举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企业享受“免二年减半三年”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在沿海港口开放城市(北海市、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梧州市及苍梧县、玉林市、钦州市、防城港市防城区、合浦县)内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加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在北海市、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在桂林、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在南宁市、梧州市、玉林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苍梧县、合浦县的城市市区、县城关区以及重点工业卫星镇设立的生产性、科研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市(县)所辖农村设立的农、林、牧、养殖及其加工工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设在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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