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条件: 内资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3)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申报材料: 一、内资企业名称预登记: 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国资办批文); 2、股东委托书; 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表格; 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其他有关材 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1、由全体股东签署变更登记; 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3、其他有关材料备注:外商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目前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 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名称核准单承诺时限(工作日):7收费标准:20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