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申请条件: 一、开业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变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注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报材料: 一、开业: 1、营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营业(分支)开业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组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 5、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1)变更注册资金的还须提交母公司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验资证明; (2)变更住所的还须提交新场地使用证明; (3)变更负责人还须提交任免职文件; (4)变更名称的还须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销: 1、法定代表人(或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公章。 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承诺时限(工作日):7 收费标准: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费为300元;副本费10元/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