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一、设立: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 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报材料: 一、设立: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共同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从业人员名单; 7、出资资权属证明; 8、合伙协议书; 9、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的证明; 10、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11、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二、变更: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的变更申请书; 3、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3)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 ①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②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 ④合伙协议修改书(附:原合伙协议复印件); (4)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5)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 三、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的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承诺时限(工作日):7 收费标准: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费为300元;副本费10元/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