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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左市交通警察支队服务指南(6)机动车注册登记 |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 |||||
| 一、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审批单位: 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三、审批条件: (一)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4、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6、《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7、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进行检验取得);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的或者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1、除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3、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业务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确认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并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六、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 收取本市汽车 275元/辆;外籍汽车 275元/辆;本市摩托车340元/辆;外籍摩托车340元/辆。 八、办公地点: 1、车辆管理所南宁工作站:南宁市望州路北四里4号 2、车辆管理所江州工作站:崇左市沿山路167号 九、联系电话: 0771-5666418(南宁工作站)、0771-7824663(江州工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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