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
评残工作具体内容
一、评定伤残等级 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致残,在医疗终结后(或医疗终结后三年未评残而申请补评者)由民政部门负责评定,发放伤残证件。 二、迁入登记换证 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及区外伤残人员落户于我区,需要重新登记换证。 三、调整伤残等级 伤残人员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的,必须是伤口复发,原伤残加重或原等级明显偏低方可申报调整等级。 四、补办丢失伤残证 伤残人员的伤残证件遗失,半年内找不到,并通过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由各级民政部门逐级上报区民政厅审批,登记补发新证。 五、伤残证损坏换证 由持证人将旧证交所属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上报区民政厅审核更换新证。如旧证破损字迹不清,需要同时附原《评残审批表》或《迁入换证审批表》。
办理伤残抚恤证件流程
个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填写评残审批表—→市民政局审核上报—→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处审核、打印证件并将证件寄回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备档后由县民政局将证件发给伤残人员。
评残审批机关
一、军队评残 军队评残按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总后勤部队卫生部,为全军最高一级评残管理和审批机关(具体按规定办理)。 二、地方评残 地方评残工作职能部门是各地、市、县(市)民政部门。批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
办理伤残抚恤证件所需的材料
一、新评残、补评残需报: 1、个人申请评残报告; 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需人事机关出具的公务员身份的证明、人民警察的需附受衔任命书、民兵的需地方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伤残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二人份以上); 4、入院治疗原始病历; 5、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由县级民政部门送检,地方人民医院做伤残鉴定); 6、车祸致残者,需同时报送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意见书; 7、退出现役军人、民兵要求补评残的,还需报有关档案材料; 8、填写新评残或补评残审批表一式四份,贴一寸免冠照片; 9、申请人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10、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11、优抚对象申请人档案信息录入表。 二、迁入换证登记需报: 1、原部队(或单位)评残审批表、评残医务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2、原部队(单位)伤残证; 3、填写迁入换证审批表一式三份,贴一寸免冠照片; 4、个人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5、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6、优抚对象申请人档案信息录入表。 三、调整伤残等级需报: 1、个人申请; 2、单位(社区、村委会)意见; 3、有关病历原件; 4、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由县级民政部门送检,地方人民医院做伤残鉴定); 5、个人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证件遗失申请补发需报: 1、个人申请; 2、原伤残审批表复印件; 3、填补办伤残审批表一式三份,贴一寸免冠照片; 4、个人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5、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6、登报声明原抚恤证作废报样。 五、伤残证损坏换证需报: 1、损坏的旧证; 2、原评残审批表复印件; 3、个人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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