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崇左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崇左市秸秆禁烧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和《广西优化秸秆禁烧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环发〔2025〕1号)有关要求,科学做好我市秸秆露天焚烧禁烧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三届第十二号);(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秸秆禁烧管理暂行办法》(桂环规范〔2020〕6号);(五)《广西优化秸秆禁烧和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环发〔2025〕1号);(六)《广西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技术指导规范(2025年修订版)》(桂环规范〔2025〕5号)。二、划定原则以县域为单元,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农作物种植分布、秸秆产生量,以及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气象条件、秸秆露天焚烧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等因素,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突出重点区域管控,确定秸秆禁烧区划定范围。划定秸秆禁烧区应统筹考虑各级行政边界和自然地理边界,尽可能连续成片、避免破碎化,以便于实际管理。三、划定范围下列区域划入秸秆禁烧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控需要等对划定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一)人口集中地区。设区市城市建成区秋冬季(12月至次年3月)主导风向最大外延30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县(市、区)城市建成区最大外延3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二)交通干线周边。高速公路(含匝道、支线等)、铁路(含普速铁路与高速铁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区域。(三)机场周边。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涉及的行政村。(四)传输通道周边。位于秋冬季主要大气传输通道且秋冬季秸秆产生量较大的行政村。各级林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依照相关规定落实禁烧、防火等相关要求。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中涉及甘蔗种植的行政村纳入蔗叶核心禁烧区,强化禁烧监管。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与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中关于区域划分冲突的,以其他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为准。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烧区。四、划定区域崇左市秸秆禁烧区由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和交通干线周边秸秆禁烧区两个部分组合而成,禁烧区面积共计约2468.84km2。禁烧区以外的区域纳入限烧区管控范围,面积约14863km2。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主要分为市区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其中市区人口集中地区秸秆禁烧区范围东至扶绥县渠旧镇中原村,西至江州区江州镇那达林场,南至江州区江州镇卜松村,北至江州区濑湍镇九岸村。交通干线周边秸秆禁烧区主要集中在G7211南友高速、S60合那高速、S6001崇左绕城高速、S65巴凭高速、S62水崇爱高速、S90南宁外环高速共6条高速;南凭高铁和湘桂铁路周边1km范围区域。(一)扶绥县划定区域。扶绥县秸秆禁烧区面积约为444.89km2,约占该区总面积的15.66%。划定的禁烧区范围涉及新宁镇、渠黎镇、渠旧镇、柳桥镇、东门镇、中东镇、东罗镇、龙头乡、岜盆乡共计9个乡镇,59个行政村(含社区、林场、农场等)。其中人口集中地区禁烧区主要位于新宁镇,东至区种畜场,西至充禾村,南至渠那村,北至城厢社区;交通干线禁烧区涉及G7211南友高速、S60合那高速、S90南宁外环高速共3条高速,以及南凭高铁和湘桂铁路。(二)大新县划定区域。大新县秸秆禁烧区面积约为307.97km2。约占该区总面积的11.21%。划定的禁烧区范围涉及桃城镇、全茗镇、雷平镇、下雷镇、那岭乡、恩城乡、榄圩乡共计7个乡镇,48个行政村(含社区、林场、农场)。其中人口集中地区禁烧区主要位于桃城镇,东至新华村,西至松洞村,南至宝贤村,北至北三村;交通干线禁烧区涉及S65巴凭高速和S60合那高速。(三)天等县划定区域。天等县秸秆禁烧区面积约为211.26km2。约占该区总面积的9.76%。划定的禁烧区范围涉及天等镇、龙茗镇、东平镇、福新镇、都康乡、宁干乡、小山乡共计7个乡镇,34个行政村(含社区、林场)。其中人口集中地区禁烧区主要位于天等镇,东至洪岭村,西至百灵村,南至仕民村,北至四维村;交通干线禁烧区涉及S65巴凭高速和S60合那高速。(四)宁明县划定区域。宁明县秸秆禁烧区面积约为407.21km2,约占该区总面积的10.99%。划定的禁烧区范围涉及城中镇、爱店镇、明江镇、亭亮镇、寨安乡、峙浪乡、东安乡共计7个乡镇,62个行政村(含社区、农场、林场等)。其中人口集中地区禁烧区东至明江镇凤璜村,西至城中镇松林村,南至寨安乡板祝村,北至城中镇纳利村;交通干线禁烧区涉及G7211南友高速、S62水崇爱高速、S6001崇左绕城高速共3条高速和南凭高铁和湘桂铁路2条铁路。(五)龙州县划定区域。龙州县秸秆禁烧区面积约为329.39km2,约占该区总面积的14.25%。划定的禁烧区范围涉及龙州镇、下冻镇、水口镇、上降乡、彬桥乡、上龙乡、武德乡、逐卜乡、上金乡共计9个乡镇,63个行政村(含社区、农场、林场)。其中人口集中地区禁烧区主要位于龙州镇,东至岭南村,西至自清村,南至国营先锋农场,北至自清村;交通干线禁烧区涉及S65巴凭高速、S62水崇爱高速和南凭高铁。(六)凭祥市划定区域。凭祥市秸秆禁烧区面积约为172.13km2。约占该区总面积的26.69%。划定的禁烧区范围涉及凭祥镇、友谊镇、上石镇、夏石镇共计4个乡镇,30个行政村(含社区、林场)。其中人口集中地区禁烧区主要位于凭祥镇和友谊镇,东至凭祥镇竹山村,西至友谊镇召化村,南至凭祥镇柳班村,北至凭祥镇竹山村;交通干线禁烧区涉及G7211南友高速、S65巴凭高速、湘桂铁路和南凭高铁。(七)江州区划定区域。江州区秸秆禁烧区面积约为595.99km2,约占该区总面积的20.43%。划定的禁烧区范围涉及太平街道、江南街道、石景林街道、新和镇、濑湍镇、江州镇、罗白乡共计7个乡镇(街道),59个行政村(含社区、农场、林场等)。人口集中地区禁烧区属于市区人口集中地区禁烧区范围;交通干线禁烧区涉及G7211南友高速、S60合那高速、S62水崇爱高速、S6001崇左绕城高速共4条高速,以及南凭高铁和湘桂铁路。 附件:1.崇左市秸秆禁烧区信息统计表2.崇左市秸秆禁烧区划定图附件1 崇左市秸秆禁烧区信息统计表 县(市、区)乡镇禁烧区面积(km2)行政区划面积(km2)禁烧区面积占比(%)人口集中区、机场周边和传输通道周边禁烧行政村交通干线周边禁烧行政村扶绥县新宁镇116.29144.7980.32%城厢社区、充禾村、大塘社区、区种畜场、渠黎华侨林场、渠那村上洞村、塘岸村、长沙村扶绥县渠黎镇97.37380.2225.61%/碧计村、大陵村、笃邦村、蕾陇村、那勒村、弄平村、渠黎华侨林场、渠黎社区、渠莳村、渠新村、汪庄村扶绥县渠旧镇114.61186.7861.36%咘沙村、崇边村、濑滤村、渠黎华侨林场、中原村弄卜村、渠旧社区、渠吞村、三合村、驮弄村、竹琴村扶绥县柳桥镇34.02299.5611.36%/岜留村、扶岜村、柳桥社区、坡龛村、坡利村、西长村、西长华侨林场、新村村、灶瓦村扶绥县东门镇10.45377.62.77%/卜葛村、六头村扶绥县山圩镇0297.990.00%//扶绥县中东镇13.31388.923.42%/金光农场、淋和村、四新村扶绥县东罗镇3.36213.651.57%渠黎华侨林场/扶绥县龙头乡40.37173.523.27%七坡林场、滕广村林旺村、龙头社区、那贵村、那塘村、坛龙村、肖汉村扶绥县岜盆乡15.11182.78.27%/那标村、那坡村、区种畜场、渠黎华侨林场、县林科所扶绥县昌平乡0195.420.00%//大新县桃城镇108.41253.9142.70%宝贤村、北三村、国营桃城华侨农场、松洞村、桃源社区、新城社区、新华村、新兴社区、新振社区宝新村、黎明村、万礼村大新县全茗镇19.11187.2810.20%/顿周村、全茗社区、上马村大新县雷平镇66.09380.9617.35%/咘龙村、车站村、共和村、国营桃城华侨农场、品现村、三伦村、太平社区、新贵村、新立村、振兴村、中军村、中军林站大新县硕龙镇0169.360.00%//大新县下雷镇26.73252.910.57%/吉门村、仁惠村、下雷社区、志兴村大新县五山乡0144.290.00%//大新县龙门乡0149.730.00%//大新县昌明乡0137.090.00%//大新县福隆乡0144.090.00%//大新县那岭乡23.82179.5613.27%/岜伏村、好胜村、陇贺村、那岭社区、那信村、那义村、五一村大新县恩城乡28.06145.5519.28%/恩城社区、护国村、陆榜村、如龙村、新合村大新县榄圩乡35.75362.139.87%/岜光村、康谭村、新吉村、新球村、正隆村大新县宝圩乡0112.680.00%//大新县堪圩乡01280.00%//天等县天等镇88.34212.3141.61%百灵村、洪岭村、丽川社区、荣华村、仕民村、四维村、天城社区/天等县龙茗镇13.84125.2311.05%/进宁村、桥皮村、益山村天等县进结镇0216.260.00%//天等县向都镇0235.270.00%//天等县东平镇20.61139.9114.73%/安然村、南务村、平贯村、天等县国营蚬木林场天等县福新镇38.54299.5712.87%/北教村、福宁村、江岸村、康苗村、黎亮村、理进村、松山村天等县都康乡19.49138.4614.08%/安康村、把孔村、降祥村、教惠村、逐龙村天等县宁干乡12.92105.8112.21%/黎明村、龙盛村、宁干村、天等县国营蚬木林场、永乐村天等县驮堪乡0215.230.00%//天等县进远乡064.880.00%//天等县上映乡0168.840.00%//天等县把荷乡0146.060.00%//天等县小山乡17.5297.0918.05%/龙桥村、龙哨村、小山村宁明县城中镇103.29250.7541.19%北斗社区、北丈村、城南社区、华侨农场、龙祥社区、明祥社区、纳利村、浦瓜村、三华社区、松林村、新城社区、寨密村、中华社区怀利村、馗塘村、驮龙村、下州村、珠连村宁明县爱店镇14.4983.7117.31%/爱店社区、堪爱村、派阳山林场宁明县明江镇47.87187.5325.53%凤璜村安马村、百泉村、布乐村、岑岳村、洞廊村、洪江村、华侨农场、利江村、派阳山林场、双龙村、祥春村宁明县海渊镇0220.340.00%//宁明县那堪镇0299.260.00%//宁明县桐棉镇0654.680.00%//宁明县亭亮镇179.41378.6947.38%/安农村、北宁村、扶贫新村村、立新村、龙旺村、梅湾村、那亮园艺场、那潭村、宁明华侨农场、宁明县畜牧场、山荷村、天西村、天西华侨农场、亭乐村、亭亮社区、院景村宁明县寨安乡8.06233.533.45%板祝村、浦邱村/宁明县峙浪乡38.4277.8813.82%/洞浪村、洞漫村、派阳山林场、长桥村、政府林场、峙浪社区宁明县东安乡15.69145.0810.81%/百合村、百合林场、板桂村、东安社区、双棒村宁明县板棍乡0240.340.00%//宁明县北江乡0178.90.00%//宁明县那楠乡0553.790.00%//龙州县龙州镇98.2174.0456.42%北门社区、城东社区、高祥社区、国营先锋农场、河屯村、康平社区、利民社区、岭南村、龙北农场、龙江社区、新华社区、自清村板门村、北耀社区、东合村、枧木林场、塘巧村、镇秀村龙州县下冻镇4.6171.642.68%/北耀社区、驮江村龙州县水口镇18.25211.358.63%/北胜村、北耀社区、独山村、罗回村、思奇村龙州县金龙镇0202.120.00%//龙州县响水镇0206.550.00%//龙州县八角乡089.320.00%//龙州县上降乡34.8793.2337.40%/纯仁村、国营先锋农场、呼咬村、里城村、上降村、鸭水村、梓丛村龙州县彬桥乡28.92172.3116.78%/安民村、岜苗村、彬桥村、垌旦村、国营先锋农场、念读村、橡胶所龙州县上龙乡47.44236.820.03%岜那村板汪村、枧木林场、龙北农场、民权村、弄平村、武权村、新联村龙州县武德乡13.14237.725.53%/精威村、龙北农场、武德村龙州县逐卜乡31.39248.9612.61%/板要村、崇德村、广合村、锦阁村、三叉村、逐卜村龙州县上金乡52.58267.0319.69%/枧木林场、联江村、两岸村、勤江村、上金村、新旺村、中山村凭祥市凭祥镇62.0366.0293.96%大青山林场、连全村、柳班村、北大社区、南大社区、狮子山社区、新华社区、屏山社区、前进村、竹山村南山村凭祥市友谊镇34.36163.3421.04%匠龙村、召化村隘口村、大青山林场、卡凤村、礼茶村凭祥市上石镇36.83181.720.27%/白龙村、大青山林场、马垌村、上石社区、下熬村、燕安村凭祥市夏石镇38.91233.9216.63%/白马村、大青山林场、丰乐村、那楼村、哨平村、夏石社区、新鸣村江州区太平街道95.84329.1429.12%卜寨村、壶兴社区、中山社区东门林场、公益村、古坡村、孔甲村、马安村、盆垌村、驮逐村、宜村村、乙古村江州区江南街道59.3679.3274.84%城西社区、大村村、新民社区、沿山社区、中渡社区东门林场、古坡林站、渠显村、铁路林场江州区石景林街道55.6955.69100.00%卜利村、东门林场、丽金社区、龙腾社区、友谊社区/江州区新和镇32.55262.6812.39%/那颜村、庆合村、新村村、新和华侨农场、新和社区江州区濑湍镇216.56234.4792.36%岜羊村、板兰村、东门林场、九岸村、旧街村、濑湍社区、六京村、陇丰村、渠凹村、全凤村、仁良村/江州区江州镇93.35331.0128.20%板麦村、卜松村、卜驮村、崇左市林业科学研究所、东门林场、那达林场、渠座村/江州区左州镇03790.00%//江州区那隆镇0410.110.00%//江州区驮卢镇0494.780.00%//江州区罗白乡42.64225.0918.94%东门林场岜萌村、岜那村、罗白社区、那达林场、强胜村、渠姆村江州区板利乡0116.580.00%// 注:1.交通干线周边行政村划定范围为该行政村下辖区内高速公路或铁路两侧1km范围;2.禁烧区和行政区划面积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计算,投影坐标系为CGCS2000_3_Degree_GK_Zone_36,行政区划面积以官方数据为准;3.本轮采用的行政村界数据来源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根据其坐落地代码确认各行政村单位所在的乡镇级、县级、市级区域,部分区域存在坐落地与具体名称、实际管辖关系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禁烧区信息统计表所含区域范围仅表示行政村级单位区域所在坐落地地理位置范围,不代表其具体管理关系。附件2
2025-07-1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2025年6月17日)为深入实施国家“江河战略”,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进一步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推进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传承弘扬水文化,健全江河保护治理制度,形成江河哺育人民、人民守护江河、人水和谐共生的江河保护治理格局。主要目标是:到2035年,现代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善,防洪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江河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水文化繁荣发展,影响力显著增强;江河保护治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人水关系更加和谐。二、全力保障江河安澜(一)构建流域防洪减灾新格局。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科学确定不同江河流域防洪减灾思路举措,统筹处理好洪水蓄、滞、泄、排关系,优化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布局,提升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抢险救灾能力。坚持流域和区域相协同、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统筹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增强应对极端暴雨洪水的韧性。(二)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健全由水库、河道及堤防、蓄滞洪区等组成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推进防洪水库建设,提升已建水库防洪能力,强化库容管理。定期开展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及时除险加固。推进大江大河干流堤防达标建设,加快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实施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加快推进蓄滞洪区建设,完善功能布局,加强空间管控和产业引导,依法加强蓄滞洪区管理,严控人口迁入,引导区内人口有序外迁。实施洲滩民垸分类治理。完善城乡防洪排涝体系,健全洪涝联排联调机制。提升山洪灾害防治和风暴潮防御能力。(三)构建雨情水情监测预报体系。优化气象水文监测站网布局,强化监测设施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延长洪水预见期,提高暴雨和洪水预报精准度。完善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加强产流汇流水文模型和洪水演进水动力学模型研发应用。加强水文气象联合科学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技术标准协同。(四)健全洪涝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立足防大汛、抢大险、抗大灾,聚焦水库、河道及堤防、蓄滞洪区、山洪灾害易发区,依法严格落实洪涝灾害防御责任,构建科学专业、支撑有力、反应迅速的决策支持机制,健全权威统一、运转高效、分级负责的调度指挥机制,完善流域洪水防御方案和调度方案,增强极端暴雨、特大洪水、重特大险情灾情等应对处置能力。(五)强化洪涝灾害风险防控。加强流域洪涝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系统评估,完善洪水风险图和洪水风险区划,有序引导人口、产业向洪水低风险区迁移。城镇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要留出行洪排涝通道和蓄滞洪空间。在确保省域内耕地保护任务不降低前提下,稳妥有序退出河道内影响行洪安全等的不稳定耕地。强化交通、通信、供水、能源等重点领域防洪抗灾能力建设。以洪水高风险区为重点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坚持旱涝同防同治,在确保防洪安全前提下,促进洪水资源化利用。三、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六)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完善水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取用水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取用水行为,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实行差别化管控政策,在水资源超载地区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坚持以水而定推进国土绿化,严禁脱离实际建设人工湖、人造水景观。(七)全方位提升节水水平。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在黄河、海河、辽河和西北地区内陆河等流域推进深度节水控水。推动农业节水增效,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发展高效旱作农业。推动工业节水减排,提升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水平。推动城镇节水降损,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加强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利用。健全节水激励约束机制,大力发展节水产业,加快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八)科学配置江河流域水资源。加强河湖水资源动态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加快完成跨行政区域江河水量分配。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推行优水优用、分质供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坚持互联互通、多源互补、蓄泄兼筹,协同推进国家水网各层级融合发展,优化水资源宏观配置,增强水资源总体调配能力,提高缺水地区供水保障程度和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国家水资源安全战略储备体系和地下水储备制度。(九)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充分挖掘现有水源调蓄工程供水潜力,加快推进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城市供水网络,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形成多水源、高保障的供水格局。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分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和专业化管护。加强抗旱应急水源和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改造,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新建一批现代化灌区,健全农业水利基础设施网络,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十)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功能。加快推进西南地区水电基地建设,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实施小水电站绿色改造提升,推进水风光一体化基地规划建设。巩固提升长江黄金水道、珠江、京杭大运河黄河以南段等航运主通道功能,有序推进内河航运发展。四、加强江河水生态保护(十一)强化江河流域生态功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落实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立足整体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以大江大河大湖为重点,统筹江河源头至河口、水域和陆域的全域保护,形成以江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为骨架,以湖泊、水库、湿地等为节点的江河生态保护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基础。(十二)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坚持一河一策,北方地区以解决河流断流、湖泊萎缩为重点,实现还水于河;南方地区以改善水动力条件为重点,实现水清河畅。推进母亲河复苏行动,开展华北地区主要河湖生态补水,保障永定河、京杭大运河水流全线贯通,巩固西北地区内陆河生态治理成果,实施西辽河生态水量调度和综合治理。加强重要湖泊生态治理,改善鄱阳湖、洞庭湖等通江湖泊的江湖关系。实施地下水保护治理行动,推进华北等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十三)加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加大对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寒草甸、草原、湿地等的保护力度。在三江源等重要江河源头区,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持续开展气候变化对江河水源补给影响科学考察和研究评估。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的监管。(十四)建设江河绿色生态廊道。以保障防洪安全、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为前提,推进河湖库岸线和滩区生态整治。严格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科学全面划定河湖库管理范围,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依法纵深推进清理河湖库乱占、乱采、乱堆、乱建问题,严禁侵占破坏河湖库。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目标,强化生态水量调度与监管。恢复河流连通性,加大水生生物保护力度,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十五)推进河口及三角洲生态保护。强化大江大河入海河口管理,划定河口治导线,确保入海流路通畅。加强河口及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调度水资源,保障三角洲生态用水和入海水量,有效应对咸潮入侵,维护河口生态、行洪、供水、排涝、纳潮、通航等功能。五、持续改善江河水环境(十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安全评估。加强南水北调水源区、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等重要水源补给地保护修复。强化重大引调水工程输水沿线、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监测和保护。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水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十七)加强江河水环境治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重要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持续提升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河湖。完善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数智化监测预警能力。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深入推进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持续推进河湖库清漂。加强沿河湖矿山、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水环境风险隐患综合治理。六、传承弘扬水文化(十八)保护水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以江河为纽带的水文化,推动建立贯通古今、繁荣发展的水文化体系。加强水利遗产保护,推进长江、黄河、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支持水文化代表性项目申报世界遗产。加强水利遗产数字化保护及展示。(十九)传播水文化。深入挖掘水文化内涵与时代价值,实施水文化传承创新工程。依托自然河湖和水利工程,因地制宜开发水文化资源,提升水文化博物馆功能。培育水文化品牌,有序发展水上运动项目,推出一批江河旅游产品。加大水文化宣传力度,提高水文化影响力。七、完善江河保护治理机制(二十)进一步强化全流域管理。按照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完善江河保护治理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实施和评估管理。开展防洪、生态、供水、发电、航运等多目标综合调度,实行流域骨干水工程联合调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和运行管护,加强水库运行管理,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二十一)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发挥省级总河长牵头抓总作用,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完善流域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在重大引调水工程输水干线推行河湖长制。建立河湖定期普查制度,实行河湖名录管理,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二十二)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水利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推进用水权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落实好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机制,加强优质金融服务供给,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以数字孪生流域为重点,系统谋划推进数字孪生水利体系建设。健全江河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推动完善涉水法律法规制度,推动修改水法、防洪法,健全蓄滞洪区管理、河道管理、采砂管理、水资源调度、重要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制度规定。全面实施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二十四)强化科技赋能。加强江河保护治理重大问题研究、关键技术攻关、装备研发和成果转化,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水工程安全监测监控,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快科技人才培养,为江河保护治理提供人才支撑。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江河保护治理的全面领导,健全中央统筹、流域协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水利、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能源、林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凝聚江河保护治理合力。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2025-05-2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抓好宣传解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压实抓好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化大局意识,保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持续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条例》全文如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3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5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坚持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加强督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宗旨意识;(三)坚持服务大局,树立系统观念;(四)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五)坚持依规依法,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第四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全面督察。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督察。第五条 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二)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等有关情况;(三)研究讨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规划计划、督察报告等;(四)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汇报;(五)研究讨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六)办理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第八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具体人选根据每次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其中,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建立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督察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督察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职责是:(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督察;(二)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督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三)组织形成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清单和案卷,起草形成督察报告;(四)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参与推动督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五)对督察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六)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第十二条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二)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四)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二)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重大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四)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五)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八)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三)贯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四)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五)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六)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在党的中央委员会一届任期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实现例行督察全覆盖,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结合例行督察,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视情组织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紧盯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常态化监督。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等程序环节。第十八条 在督察准备阶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问题线索集中摸排,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第十九条 例行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主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二)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六)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七)下沉到被督察对象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八)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九)对人民群众举报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回访;(十)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相应工作方式开展。第二十条 例行督察期间,对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典型案例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发布。第二十一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督察组应当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重要批示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以及流域督察综合情况等,可以形成专题报告。督察组对督察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问题底稿。督察组应当成立独立审核组,对督察报告开展独立审核。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并按程序报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 督察报告经批准后,督察组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察整改意见。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按程序报批后,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第二十三条 在督察工作中,对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其适用等情形,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客观提出明确的、清晰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做好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其他问题的调查处理,并建立完善问题整改和监督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解决到位。第二十五条 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典型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情况主要内容、督察问责相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五章 督察整改第二十六条 被督察对象是督察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七条 被督察对象收到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督察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对立行立改整改任务,应当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对长期整改任务,应当根据阶段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对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任务,应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稳妥推进。被督察对象应当对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进行验收销号。第二十九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要求向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报送督察整改情况。督察整改任务全部完成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报告整改总体情况。有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应当抄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条 督察整改工作应当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机构定期调度本级督察整改工作进展,并组织日常盯办、强化抽查。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对整改成效突出的,及时形成正面案例并进行宣传,发挥激励先进、交流工作、引领带动作用。第六章 督察成果运用第三十一条 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清单和案卷,移交被督察对象,同时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组织开展追责问责。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方案作为单独部分纳入督察整改方案,追责问责情况与督察整改情况一并上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追责问责工作,对重点责任追究问题进行督办,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对于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督察结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察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第三十三条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对督察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结合实际加强督察成果运用,对督察及整改中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 队伍建设和纪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机制应当加强对督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督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强化督察支撑保障和能力建设,加强新技术应用,建设与督察任务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第三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所属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员、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机构人员、有关专家等根据需要参加督察,建立督察人才库和专家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四)熟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具有履行督察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抽调人员参加督察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要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督察进驻期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回避、保密等制度规定。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不得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第三十八条 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一岗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督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督察组及其成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协助、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 督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督察,导致应当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二)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三)泄露与督察工作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未公开信息;(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五)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其他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政领导班子、相关部门(单位)、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二)拒绝或者故意不按照要求向督察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五)组织领导督察整改不力,落实督察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对、虚假整改;(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七)平时不作为而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八)其他干扰督察工作的情形。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5年3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美丽广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深入实施《美丽广西建设实施方案》,确保美丽广西建设第一阶段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行动计划。一、主要目标到2027年,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效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一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稳步提升,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持续筑牢,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绿色根基更加坚实,美丽广西建设成效显著。其中,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提高,全区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各市全面达标;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力争达到6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水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美丽河湖建成率达到50%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2.5%以上,美丽海湾建成率达到50%左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0%。二、重点任务(一)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1.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健全“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力争累计建成3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出台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加强西江、柳江等水域岸线保护利用与生态修复。整治非法占用大陆自然岸线、沿海滩涂等行为,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积极申报国家碳达峰试点,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探索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编制各年度温室气体清单,稳妥有序推进甲烷排放控制。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能源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快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新能源及储能、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现代海洋产业、生物工程、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加快“农文旅体康”产业融合发展,打造生态环境与大健康暨宜居康寿广西品牌。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新一轮“千企技改”工程,推动重点行业先进设备更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厅、园区办、数据局、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完善煤炭油气产供储销体系,积极安全有序推动白龙核电一期项目建设,开展柳城北页岩气区块开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逐步拓展绿证应用场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广西电网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加快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开展平陆运河等绿色航道试点建设。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区、客运枢纽、货运场站、公交场站等区域汽车充换电、加气、加氢等新能源基础设施,扩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应用。推动漓江旅游船筏绿色能源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开展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推进园区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构建绿色低碳产品认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四位一体”的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实施盘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建设节水型企业、居民小区、园区、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园区办、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动重点再生资源高效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废钢铁、废旧车用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重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构建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医疗器械、轮胎等再制造产业链,鼓励快递企业积极回收利用快递包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供销社,广西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8.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和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和油品全环节监管。优化秸秆禁烧区管控,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推进南流江、九洲江等独流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漓江、西江等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基本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与改造,推动港口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持续推进城市(县城)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推进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加快构建现代化广西水网,有效保障河湖生态流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深入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开展“碧海”等专项执法行动。推进钦州湾(含茅尾海)、铁山港湾等重点海域“一湾一策”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实施海上环卫制度。加快建设铁山港工业区A5、钦州港大榄坪及三墩作业区等深海排水管道工程,推动防城港市深海排水管道建设。推进海水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积极发展深远海养殖。加强赤潮等监管能力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园区办、海洋局,广西海警局,广西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1.协同防治保障土壤安全。完成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扎实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加强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的联动监管,推动大型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各市基本实现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完成市级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加强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加快“无废城市”和“无废细胞”建设。推动赤泥、电解锰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支持可降解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广西废旧物资回收信息平台,推进华南区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广西分中心建设,基本建成常态化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完成新污染物试点企业环境风险管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13.稳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加快推进西南岩溶国家公园和南宁国家植物园创建,完成桂林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平陆运河流域等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海藻场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重点区域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4.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加强布氏鲸、中华白海豚、中国鲎、白头叶猴、东黑冠长臂猿等物种保护,推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基因保护库、救护繁育基地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5.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开展采矿毁损土地状况专项调查,加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制度建设和成效评估。开展全区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及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持续推进“绿盾”、“绿网·飓风”等专项行动,开展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专项行动。认真做好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守牢美丽广西安全底线16.健全区域生态安全机制。加强生态安全风险研判,建立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开展严防外来物种入侵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农作物、畜禽、林草、中药材、水产和农业微生物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评价预警能力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局、海洋局、中医药局,南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7.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健全自治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清理废旧放射源及其他放射性废物。新增59个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北部湾海洋放射性预警监测、区域电磁环境现状调查,完成14个市辐射环境本底调查。加强自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基层辐射事故应急能力。(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8.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优化环境气象、生态气象、农业气象等观测站网布局。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监测,建设一批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开展定量化、动态化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推进百色市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9.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环境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市基本建成市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涉及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及重点流域的地区建成县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强化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防控,建立健全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平陆运河、西江、漓江、北部湾等重点流域海域区域环境执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广西海事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打造美丽广西建设样板20.着力建设美丽城市。持续推动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实施城区生态修复工程,提高城镇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工业企业、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建成天蓝、地绿、水清、声静的优美城乡人居环境。开展镇区人居环境整治,打造特色镇区镇貌,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发展文化旅游。(自治区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1.加快建设美丽乡村。加强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开展乡村绿化美化,加强乡村古树公园建设,统筹推进乡村小微湿地保护,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绿色农资”升级行动,实施废旧农膜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新建一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成一批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2.积极开展美丽系列创新示范。打造一批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典范,推进柳江、西江、钦江、邕江等美丽河湖建设和铁山港东侧岸段、钦州三娘湾、防城港西湾、珍珠湾等美丽海湾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加快龙港新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开展全民共建共治行动23.弘扬生态文化。充分挖掘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思想和资源,并融入文艺作品、文创产品和公益广告。开展绿色科技传播和科学普及活动。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建设一批市级生态文明科普教育馆,扩大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范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广电局、林业局、科协,广西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4.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理念。倡导节约用水用电用气,推行“光盘行动”,倡导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和共享出行方式,鼓励绿色消费,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不购买过度包装商品。持续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减量化。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和标识体系,统筹推进涉碳类认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健全美丽广西建设保障体系25.完善体制机制。推动修订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推动出台西南岩溶国家公园(广西)条例,推动制定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加快修订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研究论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完善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税收支持政策。落实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严格执行阶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市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完善垃圾收费动态调整、农业绿色发展激励政策。探索建立公益林生态保护市场补偿机制。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创新,推进柳州市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7.强化科技支撑。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单位、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生态环境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8.加快数字赋能。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构建全区一体化生态环境大数据体系,实施生态环境数智化转型。加快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智化升级,开展全区温室气体高精度观测站网和立体监测体系建设。推进“人工智能+”赋能美丽广西建设,探索人工智能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中创新应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数据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9.推进重大工程实施。建立美丽广西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加强实施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0.深化区域生态环境合作。加快中国(广西)—东盟生态环境科技联合研究院建设,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联防共治,完善长江流域湘江水环境联防联控机制,探索开展广西湖南湘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积极参与核应急交流合作。办好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深化环境合作交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海洋局,广西海事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健全美丽广西建设推进落实机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推进本行动计划的实施,各责任单位按职责抓好分工落实,保障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积极打造美丽广西建设示范样板,塑造一批优秀典范,开展美丽广西建设实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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