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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2026-04-08 17:52     来源:崇左市气象局     作者:毛家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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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正常有效运行,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26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实施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范围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

1.易燃易爆项目或场所,包括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氢)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输油(气)管道项目、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纸)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特殊要求的项目或场所,包括矿区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重点行业领域

1.学校:各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

2.交通: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大型桥梁、高架桥等;

3.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银行、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

4.行政: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5.医院:各类医院、医疗机构;

6.通信信息设施: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金融系统营业网点等;

7.市政公共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户外广告等;

8.文化旅游:旅游景点、文物保护单位、大型度假村等;

9.新能源领域:自然人、非自然人投资的光伏项目、风电项目等。

(三)其他

各类发射塔、电视塔、观光塔等塔式建(构)筑物;通讯枢纽等特殊工程及场所;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或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单位等。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一般建(构)筑物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对防雷检测机构的要求

(一)资质资格要求

防雷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必须具有防雷检测相应资质和资格,方可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其中:甲级资质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可以从事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检测)。

(二)技术服务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机构应通过“广西气象部门防雷安全监管云平台”出具检测报告,从平台获取身份识别码(二维码),方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查询和监督。雷电防护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四、雷电防护装置业主(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应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委托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应及时将有效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五、防雷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所管辖的单位和场所按法定要求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法依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崇左市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电话:0771-7871859;咨询电话:0771-7871856、13978753998。



 崇左市气象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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