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7-05-24 17:22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我局草拟了《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现将《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7年6月3日前反馈。
联系人:吴文峰,联系电话:0771-7966636,0771-7836312(传真);邮箱:gsj7836315@163.com
附:《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崇左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41号)、《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崇左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或者是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
第三条 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广西凭祥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试验区范围为除天等县外的崇左市的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凭祥试验区)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各县(市)、区工商局(工商和质监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属基层所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本人应遵循便捷高效、控制风险、增减有序原则。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办结。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持本人身份证到现场办理的可免于提交;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委托代理人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若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书面说明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销登记后不免除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收集相应材料,实行直接注销登记: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需收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二)家庭经营的原主持经营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不变更经营者或者无人继续经营的,需收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以及已备案的家庭成员无人继续经营的证明;
(三)登记机关在抽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需制作两次以上且间隔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现场核查及其他方式联系该经营者的材料;
(四)个体工商户的的经营事项只涉及前置审批,前置审批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前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的,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收集行政机关相关证明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有连续三年以上不申报年度报告 (不验照)情形的,需收集个体工商户连续三年以上不申报年度报告 (不验照)的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需收集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
第十条 登记机关对拟予直接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公告期间,当事人对拟直接注销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直接注销登记决定,填写《个体工商户直接注销登记表》。
第十一条 对直接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制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的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其相关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简易注销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被直接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被直接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举证其持续经营的,可以申请解除直接注销登记,因第九条第(一)情形直接注销登记的除外。
经营者申请解除直接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解除直接注销登记申请表》和举证材料。登记机关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直接注销登记的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予以公告。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表格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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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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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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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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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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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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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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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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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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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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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审核表
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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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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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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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
签名: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核准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领取各类通知书
委托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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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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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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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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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须知:1、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仅限于申请注销登记
2、委托人应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中打√
个体工商户直接注销登记表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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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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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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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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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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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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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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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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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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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个注字〔〕第 号
:
经审查,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
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注驳字〔〕第 号
:
提交的 注销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
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崇左市人民政府或者崇左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崇左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个体工商户解除直接注销登记申请表
注 册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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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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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者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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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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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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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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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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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意见 |
年 月 日 |
关于对《崇左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