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功能作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支持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更加紧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产报告衔接关系,切实发挥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调控作用,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支撑。
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对宏观经济运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控作用更加有效,收支政策的前瞻性、导向性更加彰显,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渠道更加畅通稳定。
二、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
(一)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到2025年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全覆盖。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纳入时间及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二)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自2025年起自治区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分类分档上交收益,其中,金融类、资源类企业上交比例为35%,其他企业上交比例为30%。金融类、资源类企业名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国资委研究确定。分类分档规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及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等,完善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分类分档规则,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分类分档上交收益比例,由本级财政部门商有关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收益上交机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企业应于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四)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专项上交制度。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除按规定比例上交年度收益外,还需对特殊事项进行专项上交,专项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专项上交额度及时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自治区做法,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专项上交制度,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收入预算要根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下级政府上解收入等合理测算,收入预算较上年增幅一般不超过近三年实际执行数的平均增幅,确需超过的应在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报告中作专项说明。上年结余资金应一并纳入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通过减少当年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不得占用或拖欠。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未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该企业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均不得增长。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规范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渠道和方式,由财政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传递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在执收过程中综合采取实地和线上等多种缴费方式,以便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企业及时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出资人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督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确需减免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复同意。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
(六)明确支出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确定,除按照不低于当年收入的30%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外,其余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范围。
(七)优化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更好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战略、安全和自治区重点工作等需要,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八)完善资本金注入方式。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向国有企业注资三种方式。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主要用于推动投资运营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引导投资运营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重要行业产业,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向国有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明确由国有企业具体实施的重要事项,支持国有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防范化解风险等,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原则上,对国有独资企业,以注入注册资本金方式予以支持,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通过增加国有股权或采取基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九)加强支出管理。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发展需要,向出资人单位合理申报资金需求。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严格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剂行为,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新增项目支出审核,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开展整体绩效评价试点,重点关注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保障国家战略、安全和自治区重点工作等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
(十一)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出资人单位应当实时掌握所出资企业经营状况,于每年9月底前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完善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每年动态调整更新,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新设立企业自设立的下一年度起纳入国有企业名录,注销企业自企业注销完成后下一年度起从名录中剔除。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前应将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纳入国有企业名录,本单位从完成改制转企后的下一年度起纳入国有企业名录。
(十二)完善预算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加大统筹使用力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细化完善预算编报,详细说明项目安排依据、实施单位、实施方案、资金需求及测算过程等,明确具体支出用途,确保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执行,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十三)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更好配合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加大审计审查发现问题整改力度,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情况及成效,加强跟踪问效,强化结果应用,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向社会公开,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透明度。
五、组织实施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支持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交流培训力度,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信息统计、监测预警等各项功能。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细化预算,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预算绩效管理、决算的审核监督以及对企业负责人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关情况的考核。税务部门应与财政部门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信息共享机制,按要求提供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情况信息。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