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可自驱动或移动的机械,主要有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Ⅰ类、Ⅱ类限值要求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型式核准的机械按照生产日期,参照对应排放阶段进行判定。
二、禁用区范围
由崇水高速、合那高速、湘桂铁路、客兰河、南友高速及环城西路、528县道、明仕大道连线合围而成的区域。(详见附图)
三、禁用区管理规定
在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退出场;未取得环保登记号牌的,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江州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四、开展应急、抢险、救灾等需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的规定限制。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崇左市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示意图
崇左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2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附件 崇左市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示意图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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