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文电、保密、信访、档案、保卫、机关财务及基建、环境等后勤管理工作。 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研究全市财政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草拟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预算科 研究财政分配政策;草拟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市级预算、决算和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全市预算资金的分配和平衡;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及财政审计有关工作。 综合法规科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海域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组织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住房资金及其财务;管理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经费,草拟彩票发行计划及管理制度,管理监督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分析;负责调处涉及市直属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开展财政普法教育;承担关税联络单位工作。 国库科 监督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制度,负责办理市本级经费拨付和市对县、区资金调度工作;分析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市直部门决算,编制市本级决算;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兑付;草拟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行政政法科 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草拟工作;研究拟定市本级行政、政法部门及行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提出预算安排的建议;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经济建设科 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负责与市计委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项目安排;负责管理自治区及市粮食、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社会保障科 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制订;提出有关建议;提出市社会保险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各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分管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 农业科 研究执行财政支农政策;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研究制订;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管理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政策性专项贷款贴息;负责全市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和支出管理;管理农口企业财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建议;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管分管单位预算的执行;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征缴分管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参与草拟全市农业税收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市农业四税的征收和管理;编制农业税年度征收计划;编审全市农业税收年度决算。 企业科 负责监管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草拟相应的财务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分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和审核;企业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监缴国有资产收益,提出国有资产预决算编制草案; 归口管理财政直接拨付企业的专项资金;办理分管企业的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参与分管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订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 会计管理科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草拟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市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自治区与我市、我市与县(区)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全市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金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与自治区财政、财会、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写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全市预、决算执行情况;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参与制定全市宏观经济政策,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对全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五)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提出并与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税收立税计划;提出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关税联络工作。 (六)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购汇指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管理和制定住房资金财务制度;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和科技三项费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财产评估业务。 (十)参与制定金融、保险、政府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北海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和签订贷款协定;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发行市场。 (十一)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办理境外会计公司在我市设置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事项;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或集中核算工作;负责市直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派驻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干部教育计划;组织全市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收集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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