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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注册及年检 1)文件依据:桂财会[2001]1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1、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会计类专业主要指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直接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 2、在岗的会计人员应办理上岗注册登记手续。 3、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满40课时,或者当年取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方可办理年检登记。 3)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出示身份证、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和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同时,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近期1寸照片2张。 2、在岗会计人员持单位有效证明直接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办理年检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3)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登记表。 4)审批期限(工作日):7 5)收费标准:从业资格证每本收取工本费30元。年检不收费。 二、审批事项名称:核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及年检 1)文件依据:(94)财会字第24号《关于印发〈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1、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委托人),可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 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3)审批程序: 1、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向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帐资格,符合条件并领取代理记帐许可证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 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与代理记帐机构签定的书面委托合同; (2)委托人和代理记帐机构的营业执照 (3)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从业人员资质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审批期限(工作日):7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审批事项名称: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 1)文件依据:财会字[1998]4号《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在职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课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审批程序: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40课时,并参加考试合格,准予核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4)审批期限(工作日):考试合格后3日内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审批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1)文件依据:桂财会[1996]第7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凡在我区境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均应向财政机关申请财政登记。 3)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热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登记机关(隶属的同级财政部门为财政登记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2、按规定填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两份。 3、依法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其复印件。 4)审批期限(工作日):15 5)收费标准:每办理一件收取工本费75元。 五、审批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 1)文件依据: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应当向财政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检查。 3)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年检报告书》; 2、向财政登记机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上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等有关资料。 4)审批期限(工作日):305)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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