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的工作布置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我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负责救灾工作,掌握、汇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发放救灾款物,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开展救济合作保险。 (三)主管农村五保户供养和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贫责灾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管理农村救灾扶贫互相储金会、储粮会。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优抚政策;拟订地方性优抚标准、办法: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六)研究拟订、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事业单位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保护政策;主管全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区域划分的有关工作,负责乡、镇、村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报批工作;调解县区、乡镇区域界线争议,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九)贯彻国家的地名法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审批地名命名、更名,监督社会各行业依法使用标准地名。 (十)贯彻国家社团管理法规,并依法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一)负责《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收养法》的贯彻落实;主管涉外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以及婚姻服务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治理违法婚姻;主管全市殡葬改革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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