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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9

       
部门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涉外、华侨、港、澳、台胞婚姻登记

1)  文件依据:桂民民字[1992]7号2)

2)  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  1、港、澳、台方出具的证件和材料: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2、华侨方出具的证件和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内地居民应出具的证件和材料:①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办理离婚登记 出具的证件和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②项、第③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审批程序:1、初审。2、登记3、发证

4)审批期限(工作日):1日

5)收费标准:  工本费9元/本

 

二、审批事项名称: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设立婚姻介绍机构许可及年检金山毒霸大管家

1)  文件依据:国务院令250号;国务院令251号

2)  申请条件(申报材料):1、申请筹备材料2、申请成立材料

3)审批程序: 1、筹备审批

              2、成立审批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4)审批期限(工作日):5个月

5)收费标准: 100元/件

 

三、审批事项名称:开展社会救灾募捐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19号)中办发电[1996]  

             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字[2001]33号民办发[1998]9号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1. 开展此项工作的资格主体为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其他部 门均无此权力

  2.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

3)审批程序:

4)审批期限(工作日):20日

5)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30元/本

 

四、审批事项名称:华侨以及居住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崇左市收养子女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

    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请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

  养  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年满30周年的华侨无论有无子女均可回国收养一名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的子女。

  申报材料:1、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收养申请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

  ③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

  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

  使(领事)馆认证。如果收养人居住国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此证明材料必须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

  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②香港居民身份证;③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④经国家主管机关委

  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

  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①收养申请书。②澳门居民身份证;③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④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

  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台湾居民身份证);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鉴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④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

  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

  内有效)。

3)  审批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发放《收费登记证》

4)审批期限(工作日):30日

5)收费标准: 250元/件

五、审批事项名称:华侨以及居住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崇左市收养子女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华侨以及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一、申请条件。

   根据收养法有关规定,解除收养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

   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而要求解除。

   二、申报材料。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当事人,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时,必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

   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收养登记证;4、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5、解除收养关系的书

    面协议(一式三份)

3)审批程序:1、申请;2、审查;3、准予解除收回《收养登记证》;4、发给解除收关系证明

4)审批期限(工作日):30日

5)收费标准: 1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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