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农业示范工程项目的规划,协助农业厅对农业资金的安排和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措施,协调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监督检查。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和协调农村改革试验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贯彻落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负责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执行国家和地方农业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负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膜、农业设施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植物内部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检)。 (五)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负责指导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服务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指导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农情、市场经济信息收集统计、整理、上报、反馈和发布,做好全市农业生产发展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负责农业技术科研、教育及推广,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组织重大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指导、遴选、实施及验收;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农业专业技术初、中级职称评审及高级职称的组织申报工作。 (七)负责指导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生态农业建设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工作;承担和指导农业重大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负责组织农用地、宜农地的农业区域性开发工作;研究实施大型农业工程和农民奔小康措施。 (八)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农产品展销、经济与技术交流合作。 (九)指导直属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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