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信息自动化管理、综合自理、档案、保密、保卫、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及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综合管理和信息流通。负责《土地志》、《年鉴》等的编写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简报》的编写工作。执行国家、 自治区和我市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海域使用金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土地规划科 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和乡(镇)、村用地等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确认土地评估价格。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地籍管理科 草拟我市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确权,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矿产科 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转让的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组织草拟我市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草拟矿产资源政策,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草拟我市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调查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石、地质地貌景规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资源管理,审查饮用矿泉水鉴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我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起草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和地质勘查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和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与之相配套的规定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工作,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市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士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动态平衡。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枯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总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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