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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左市国土资源局 |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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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土地复垦规定》;5、《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3、学历证书; 4、普通 话合格证书;5、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6、教育实习鉴定表; 7、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8、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9、思想品德鉴定表; 10、近期2寸正面相片;11、(非师范类)通过面试、试讲、试讲教案 3) 审批程序: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4、城建部门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5、临时使用土地位置图。 4) 审批期限(工作日):15日 5) 收费标准: 1、临时使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恢复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缴纳耕地开垦费20-60元/平方米。 2、临时使用非耕地造成破坏,不负责复垦的,缴纳土地复垦费20-80元/平方米。 五、审批事项名称:耕地开垦立项审批书 1) 文件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关于土 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 3、《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0]36号; 4、《关于耕地开垦和占补挂钩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0]37号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1、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请示文(14份); 2、开垦项目新增耕地明细表;3、立项申请简表;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项目工程概算表;7、项目市、县级评估论证意见; 8、土地权属证明;9、项目区初步设计平面图;10、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12、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局部复印件) 3)审批程序: 1、执有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2、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各科室审查); 3、市国土资源局会审通过后,批准立项或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4)审批期限(工作日):30日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批事项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1) 文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3、《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申请条件(申报材料):1、申请书;2、租赁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证;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5、法人证明(是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是个人提供身份证);6、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其身份证(专指单位);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8、地价评估报告 3)) 审批程序: 1、执有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根据出 让合同缴纳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国土资源 局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4)审批期限(工作日):30日。 5)收费标准: 1、非权属变更费:宗地标定地价×(0.25-0.50%) 2、出租、承租证明书:8.00元/本; 3、租赁许可证:35元/幅。
七、审批事项名称:土地登记使用权出租 1)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土地权属的规定; 3、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确认土地权属、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专门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做出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土地抵押、抵押登记效力等的规定; 7、《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以一章的篇幅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登记作了进一步的定 8、《城镇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0、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11、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2)申请条件: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 发或更换证书。 3)审批程序:1、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2、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 起 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 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通知当事人。 3、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审批期限(工作日):1、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2、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 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 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 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5)收费标准: 一、证书费 (一)土地证书费 1、单位:50元/本;2、三资企业及特制证:80元/本;3、个人:10元/本;4、申报登记费:1元/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8元/本 (三)出租、抵押证明书 1、租赁许可证:35元/幅 2、出租证明书:8元/本 3、承租证明书:8元/本 4、抵押证明书:8元/本 5、抵押权证明书:8元/本 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元/m2;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m2;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元/m2;4、城镇居民0.3元/m2;5、农村农民0.05元/m2;6、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其中:单位1元/m2;个人2元/m2;三资企业5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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