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审计局           ★★★ 【字体:
崇左市审计局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9
机构设置:
 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并督促落实;划分局机关各业务科的审计范围;负责宣传、信息、统计、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保卫、财务等事务。负责办理局机关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工资、福利、职称、考勤、考核、工作调动、职务任免工作;办理人员出国有关手续;组织局机关的政治教育、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检查指导县、区审计局的廉政建设;协助县、区管理好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承担局举报中心工作。协助做好局机关的党务、工、青、妇工作。

 法规科
 负责承办与审计有关的地方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局机关业务科、县、区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局机关的业务学习和全市审计系统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审计调研;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的执法工作。

 财政金融审计科
 负责草拟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草拟审计结果报告;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市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的审计;负责县、区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负责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中央、自治区驻崇左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区的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中级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区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对市属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区经贸审计业务。

 农业、环保、社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以及县区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区农业与资源、环保、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外资运用审计科
 根据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的授权,对国际金融、联合国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市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审计;对市政府及部门驻境外机构、企业进行审计;开展涉外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指导县、区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及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 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崇左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自治区审计厅;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及按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县、区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与县、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和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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