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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名称:二孩生育证 1)文件依据: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3)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2、双方所在村(居)委会审签意见; 3、女方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4、县计生部门审核、批准; 5、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公示。 4)审批期限(工作日):15—30 5)收费标准:工本费4.5元 二、审批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1)文件依据:国务院《计生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18条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批程序:由设区市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1、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 2、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术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4)审批期限(工作日):30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审批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1)文件依据: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2)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4、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批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生部门考核、审批。 4)审批期限(工作日):30 5)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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