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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批事项名称: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年检 1)文件依据:《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 2)申报材料:办证: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年检: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副本; 3、机构简况表、人员情况表、仪器设备情况表。 3)审批程序: (一)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核发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等有关文书,并交验下列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有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进行实地审查和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核发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审查不合作的,将审 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此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审核验证制度,有效期满的继 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 4)审批时限 :办证:15,年检:15。 5)收费标准: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旨[1996]1222号文执行。
十一、审批事项名称:核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验证1) 1)文件依据《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 2)申报材料:办证: 1、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标准自查合格报告; 2、书面申请报告; 3、托儿所另提交: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场所使用权证明。 验证: 1、验证申请报告; 2、《卫生保健合格证》副本; 3、基本情况一览表。 3)审批程序:1、托儿所、幼儿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评审标准》自查合格的,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指导小组进行实地检查合格后颁发“卫生保健 合格证”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二个月内再次检查,合格者重新颁发合格证; 2、对不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向其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建议。 4)审批时限 :办证:15,年检:15。 5)收费标准:合格证牌匾及副本收费130元(代自治区收)。
十二、审批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及验证 1)文件依据:《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 2)申报材料:办证: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验证: 1、验证申请报告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审批程序: 要求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的人员,需参加全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 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合格证书》。 4)审批时限 :办证:15,年检:15。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审批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及验证 1)文件依据:《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 2)申报材料:办证: 1、学历及职称证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申报表》,一式四份; 3、参加全区统一的考试考核 验证:参加全区统一考试考核 3)审批程序: 要求从事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的人员,需参加全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 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合格证书》。 4)审批时限 :办证:30,验证:30 5)收费标准:工本费5元;考试考核费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审批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文件依据: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条; 2)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检验申请书》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执业登记证材料:1、执业登记申请书;2、设置批准书;3、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 明;4、业务用房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主体报告;6、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证书;7、各诊疗科室 负责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9、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10、环境卫生和 废弃物治理验收合格证明。二、审核材料;三、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现场考察评估和对执业人员有 关知识的考核;四、交费;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向社会公示 4)审批时限 :30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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