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审批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1)文件依据: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至第十六条; 3、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 2)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一式二份; 2、设置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设置个人身份证复复印件一份;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4、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一份; 5、设置单位或个人的注册资金等其他有效资质证明一份。 3)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 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申请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个人医师资 格证书。2、审校,并到选址地进行现场考察;3、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注:100张床位以上者由自治区卫生厅审查、核发;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者,向卫 生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审批时限 :20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六、审批事项名称:医疗机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及床位变更 1)文件依据: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条; 3、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一份; 3、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申请变更登记原因、理由和有 关证明材料;3、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三、变更。 4)审批时限 :25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七、审批事项名称:核发《医师执业证书》及验证 1)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14条; 2、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 3、自治区卫生厅桂卫医[2001]99号;4、收费:桂价费字[2000]139号。 2)申报材料: 核发《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一份; 3、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4、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一份。 3)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医师注册申请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2)像片;(3)《医师资格》;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六个月以内的体检表;(5)身份证;(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 聘用证明;(7)自治区卫生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2、审校,1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注册人员报自 治区卫生厅审查;3、交费;4、打印证书;5、发证。 4)审批时限 :30日 5)收费标准:1、首次注册交纳证书工本5元/证; 2、注册费按自治区桂物价190254-2收费许可证执行。
十八、审批事项名称: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含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类别、范围及医疗机构外聘医师人员注 册) 1)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2、卫生部令《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执业地点跨行政区域的,须到原注册地和拟注册地办理相关手续。 注:聘请区外医师人员者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批变更。 3)审批程序:受理、审核、变更 4)审批时限 :30日 5)收费标准:25元/人。
十九、审批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包括申请《护士执业证书》、首次执业注册和再次执业注册》员注册) 1)文件依据:1、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至第十八条; 2、自治区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 3、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98号文 2)申报材料: 一、申请《护士执业证书》提交资料: 1、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 2、身份证; 3、像片; 4、审核; 5、自治区卫生审查; 6、交费; 7、打 印证书、发放证书。 二、申请执业注册提交材料: 1、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3、健康检查证明; 4、身 份证; 5、审核; 6、交费; 7、注册。 3)审批程序: 1、申请,《护士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A、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B、身份证;C、像 片;D、审核;E、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F、交费;G、打印证书、发放证书;2、申请执业注册: (1)提交材料:A、《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B、《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再次注册者提交《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C、健康检查证明;D、身份证:(2)审核;(3)交费;(4)注册。 4)审批时限 :30日 5)收费标准:12元/人。
二十、审批事项名称:核发《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许可证》 1)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2)申报材料: 1、医学机构静脉用药申请书一份;1、医学机构静脉用药申请书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一份; 3、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一份; 4、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一份;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静脉用药相关知识培训合格证一份; 6、基本设备及急救物品、药品清单一份 3)审批程序: 1、申请人递交材料; 2、审批机关受理; 3、审查及实地评审; 4、决定。对符合条件者核发《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许可证》,不符合格者予以书面答复。 4)审批时限 :30日 5)收费标准:按桂价安[2001]360号文件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