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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9

四、审批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               订)
2)申请条件:
开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变更: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注销: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3)申报材料:
   开业:
1、营业开业登记申请书;
2、营业(分支)开业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组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
5、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1)    变更注册资金的还须提交母公司资金信用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验资证明;
(2)    变更住所的还须提交新场地使用证明;
(3)    变更负责人还须提交任免职文件;
(4)    变更名称的还须提交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销:
1、法定代表人(或组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登记申请报告;
3、3、委托书;
4、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公章。
 4)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5)审批期限(工作日) : 7
 6)收费标准: 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费为300元;副本费10元/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100元。
五、审批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
1、设立: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2、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申报材料:
   设立: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共同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从业人员名单;
7、出资资权属证明;
8、合伙协议书;
9、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的证明;
10、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11、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变更: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的变更申请书;
3、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    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3)    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①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②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③退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名);④合伙协议修改书(附:原合伙协议复印件);
(4)    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5)    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变更登记必须符合开业登记条件。
注销: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的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公告原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
(6)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4)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5)审批期限(工作日) : 7
 6)收费标准: 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费为300元;副本费10元/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六、审批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
 3)申报材料:
设立:
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4、出资权属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
7、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变更:
〈一〉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二〉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
3、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2)、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4、投资人变更:
(1)、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2)、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加开业部分);
(3)、债务债务的承担情况;
(4)、公告材料。
5、经营范围变更: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如委托人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注销:
1、书面申请;
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策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5)审批期限(工作日) : 7
 6)收费标准: 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费为300元;副本费10元/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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