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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9

七、审批事项名称: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申请条件:内资企业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注销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3)申报材料:
   设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开业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公司章程;
5、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
6、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2、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公司同意变更的有关决定文件;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如:
(1)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
(2)    因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因营业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证明;
注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申请报告;
3、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名称核准单
 5)审批期限(工作日) : 7
 6)收费标准: 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费为300元;副本费10元/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八、审批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1)文件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申请条件:
 3)申报材料:
开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1)    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    离、退休证(原件);
(3)    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    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    外地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
(2)    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以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    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城建、土地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歇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歇业登记申请表;
3、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营业执照正、副本。
 4)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名称核准单
 5)审批期限(工作日) : 7
 6)收费标准: 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费300元;副本费10元/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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