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 2、依法受理和审查各类告诉、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处理来信来访。 3、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4、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及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 5、对法院干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6、管理和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7、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在审判工作 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它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崇左市中级法院行政效能建设公开承诺
一、服务承诺 1、立案审查和涉诉信访工作统一归口立案庭依法办理。 2、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原则。 3、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离的制度;立案、审判等各项工作都应坚持依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 4、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做到“三声、四心”和“三个一”。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来访有热心、听取陈述有耐心、观察情绪有细心、解决问题有诚心”;“一声问好、一个座位、一杯热茶”。 二、案件办理期限承诺 1、民商事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当天给予办理立案。 2、立案庭收到当事人诉状后,对因缺少相关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指导当事人完善材料后给予办理立案。 3、立案庭收到当事人诉状后,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其口头说明;如其坚持立案,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对当事人提起诉前或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一般应在5日内作出裁定,并着手执行;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5、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要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六个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6、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7、审理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8、执行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最迟不超过六个月;非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执结,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9、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核实并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或确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需人民法院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 10、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需要听证的,合议庭应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进行听证,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11、对来信来访案件,能当面答复的要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一般应当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12、对申诉、再审申请案件,自收到申诉、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或是否再审裁定,特殊情况除外;其中符合再审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二个月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经听证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在听证后一个月内作出再审决定。 三、司法救助承诺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抚优、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的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四、廉政承诺 1、不接受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委托人提供的宴请、款物和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2、不向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委托人借用、索要款物或由其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3、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4、不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不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律师、代理人。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举报受理电话:0771--7841396 投诉地址: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风效能办公室(崇左市新民路20号,邮编:5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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