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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 |||||
|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5-9 | |||||
1、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省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1、市人民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 2、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告知承诺 1、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2、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三、时限承诺 1、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 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3、对于重要信访事项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阅批。 4、 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5、承办部门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授权承诺 1、市人民检察院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有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信访工作。 2、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3、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登记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五、公示承诺 1、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六、服务承诺 1、 以人为本,热情服务,把前来办事的群众视为“座上宾”,做到“五个一,五个零”。即:“送一个微笑、说一声您好、让一把椅子、倒一杯热茶、给一个答复”以及在服务活动中做到“零违纪、零推诿、零差错、零延期、零投诉”。 2、 人民检察院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3、 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七、廉政承诺 1、 不接受相关人员的礼物和宴请。 2、不参加相关人员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等活动。 3、不向相关人员借款或报销应由检察院(含干部职工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利用职权请相关人员为个人和亲朋谋取私利。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我们的工作。 举报受理电话:0771-7832000;监督电话:7836038。 投诉地址: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崇左市新民路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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