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大          【字体:
崇左市人大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0


崇左市人大行使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內,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況的报告。
    讨论決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
    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決意,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各选择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个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行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的会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常行政区域內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消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崇左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別任免;在市长、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別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自治区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別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
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常务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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