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 【字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左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4-30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桂政电[2004]9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整顿道路运输生产秩序,保护和鼓励合法道路运输,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全区开展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做好道路安全工作的同时,为确保我区鲜活农产品流通顺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l号)中关于“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绿色通道”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鲜活农产品是指在我区境内生产的时鲜瓜果、新鲜蔬菜,活的家禽、家畜、水产品,生鲜蛋和鲜奶五类农产品。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凡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通过我区范围内的所有公路、渡口收费站一律免收过路、过桥、过渡和过隧道费,但混装车不在此列。
    三、凡运输鲜活农产品达到核定载重量80%的算整车,并由起运地的第一个收费站负责对车辆装载的货物进行核验并放行。全区统一设置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行标志。有条件的收费站要设立专用通道,条件不具备的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通行标志。
    四、对超限超载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输途中暂不罚款、不卸载(分装)货物、不扣车辆,由执法人员对其驾驶员进行告诫。
    五、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厅、公安厅等部门协助共同做好。
    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于搞活我区鲜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及悬挂标语、横幅,张贴海报、制作版板等形式,使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工作家喻户晓。各地要将本通知印制并张贴到各乡镇、村屯;交通部门要在各公路收费站显著位置张贴本通知;农业部门要在各水果集贸市场、果园显著位置张贴本通知。对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及时、有效的原则妥善处理,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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